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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消费者主张
需要证据支持
就王强花事件,记者请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副教授刘鑫从法理上进行了分析:
(一)双方争议的焦点分析
从本案的情况来看,目前仍然处于双方协商解决和行政机关协助双方协商解决阶段。作为纠纷解决,应当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如果是协商解决当然还要强调双方自愿。
目前,安利公司强调要求消费者拿出证据,来证明患者的双目失明是由于吃了安利的保健品导致的。没有证据,公司不承担责任,这种说法确实有道理。从诉讼举证说要求的“谁主张谁举证”来看,也是这个理。因此,安利公司的说法没有什么可指责的。
但消费者也强调,我确实是吃了你的保健品之后才出现的问题,而且你公司在推销产品的过程中确实存在缺陷和过错。
因此,从现在案件发展的情况来看,患方的主张实际上是自己的一种确信:我没有病,自从吃了你的保健品之后,第50天就双目失明了,当然应当认定是你的产品导致的。但是,消费者的这种说法仅仅属于法律上所说的一种事实的主张,是需要拿证据来支持的。
(二)如何证明消费者服用保健品与患者发生皮质失明之间的因果关系
本案的证据焦点在于,超大剂量的保健品是否会导致患者双目失明。其实这是一个科学问题,而不是生活常识问题。既然是科学问题,让当事人来举证的话就不可能,只能通过鉴定来解决。因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就转化为申请鉴定的行为要求。
关于鉴定,医学会所从事的鉴定是只能局限在医疗事故争议的案件中,非医疗事故的案件不予受理。本案当然属于非医疗事故争议,当然医学会难以受理。但是如果法院委托鉴定,医学会仍然有能力发挥其医学、药学的优势,组织相关专家对本案所涉及的“保健品与失明”的关系进行鉴定,提出科学意见。
从事鉴定的另外一个途径,就是通过委托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司法鉴定机构脱离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独立于司法机关之外而成为社会服务性机构。这种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也就是双方的争议在没有进入诉讼程序之前,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委托进行鉴定。
本案中,消费者如果要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必须通过鉴定,拿到一个有明确说法的鉴定结论之后,才能实现自己权利主张。因此,当务之急,消费者最好寻求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当然,说到本案的鉴定,从科学的角度来看,也并非易事。因为本案中确实有一些难以解释的问题。虽然消费者吃了过量的保健品,但是这种保健品在导致患者出现“皮质盲”上是否发挥了作用,需要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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